点击同煤人家 1.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索赔的权利。
3.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4.自由选择旅游产品及其生产者、提供者的权利。
5.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权利。
(二)旅行社应该按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需要载明的以下事项: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2.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3.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4.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5.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6.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7.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8.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9.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因旅行社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如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等,都属于擅自改变合同安排,由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三)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以按照《旅游投诉办法》,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
(四)旅游投诉不要超过规定期限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游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可接受旅游投诉的相关管理部门
《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旅游咨询及投诉电话
旅游服务热线
省旅游质监所-
太原市旅游质监所-
大同市旅游质监所-
朔州市旅游质监所-
忻州市旅游质监所-
晋中市旅游质监所-
阳泉市旅游质监所-
吕梁市旅游质监所-
临汾市旅游质监所-
晋城市旅游质监所-
长治市旅游质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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