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三起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子鸣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裁判摘要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京73行初号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室。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谢忱,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代理人王天一,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张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委托代理人牛三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第三人张子鸣,男,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荣和镇东师村第二组。(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方苗,北京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
被诉裁定:商评字[]第号关于第号“ISC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被诉裁定作出时间:年12月23日。
本院受理时间:年2月20日。
开庭审理时间:年9月27日。
被诉裁定认定:第号“ISC及图”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中较为突出醒目的显著图形部分中的“十字”标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据此,被告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图形部分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经过原告长期大量的宣传使用产生了明确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与“红十字”标志并不近似。二、原告对诉争商标中的“”图形(简称太极球图形)享有在先基础权利,有权将其使用在诉争商标中。三、太极球图形经原告大量而广泛地宣传使用,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显著性大大增强,有助于相关公众识别。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
3.申请日期:年7月23日。
4.标识:
5.商标专用权期限:年8月14日至年8月13日。
6.指定使用服务项目(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
二、其他事实
在商标评审阶段及本案诉讼阶段,原告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材料支持其主张:
1.百度百科对“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的介绍;
2.年至年四届中国互联网安全大会 判 长 刘义军人民陪审员 周 华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章)
法 官 助 理 张 莹书 记 员 范飞华
附图: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标志
中国红十字会标志
美国红十字会标志
日本红十字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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