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殊不知经济往来“剪不断、理还乱”,分手之后追要财物,甚至对簿公堂的现象时有发生。日前,铜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认定赵先生在恋爱期间转账的“”“”等数额的款项为爱意赠予,不支持返还。
案情简介
年初,赵先生与钱小姐在工作中认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热恋期间,赵先生经常在情人节、女方生日、圣诞节、过年等特殊时期给女方转账,其中不乏“”“”“0”“”等特殊数额的款项,后又在举办婚礼前向钱小姐支付了18万元彩礼。
年底,两人在老家举办婚礼后同居,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半年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和脾气性格不和产生矛盾,结束了恋爱关系。
分手后,因多次索要彩礼及所转款项未果,赵先生将钱小姐诉至铜山法院。
法院调解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解除婚约时应综合考虑提出分手方和双方的过错情况、彩礼数额、彩礼用途及消耗情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同居等因素,同时适当兼顾妇女的利益,合理确定返还比例。本案中,赵先生在节日、生日时期转账的“”“”“0”“”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在没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其他款项的情况下,应视为恋爱期间为维护恋爱关系的爱意赠予,该部分款项不应返还。
结合钱小姐在二人分开之前退还给赵先生部分款项的事实,最终法院酌情判决其返还赵先生8万元彩礼钱。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试婚有风险,转账需谨慎。恋爱期间,在节日、生日等特殊时间转的特殊数字的款项在打官司时可能都会被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予行为,一旦分手闹上法庭,这部分款项法院将不支持返还。而彩礼的返还则要考虑过错一方、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等因素综合判断返还的数额,并不是只要分手就会全额返还。
在“”即将到来之际,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恋爱中的青年男女:爱意表达需谨慎,钱财转账要当心,莫把婚姻当儿戏,人财两空记心间。
法官名片
陈栋
铜山区法院速裁审判庭员额法官,先后荣获全国优秀直播法官、听庭评审先进审判团队、全区优秀公务员,并连续多年被评为全院优秀法官、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办案排头兵等称号。
原标题:《以案释法
恋爱转账“”,分手能否要得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