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农莫名成老赖,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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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荃11月23日向澎湃新闻质量报告投诉平台反映,这笔本金万元的银行贷款他不知情,他未到过银行,更没签字画押,提供担保所需身份证复印件是他已经换掉的“旧身份证”,不知怎么流出的。但提供贷款的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以下简称: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则认为,贷款过程中提供担保的潘荃资料齐全,更有本人签名和手印。年7月,检察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和指纹印鉴定,发现在保证合同和连带责任保证书上加盖的指纹印、笔迹,与潘荃提供的样本并非同一人。同年11月30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原判决判确有错误,依法再审。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工作人员11月26日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具体问题需要等审理结果出来后进行具体评判。农民交电费发现成“老赖”55岁的潘荃是徐州沛县人,家有两亩地,农闲时以贩菜补贴家用。年2月,一次交电费时,他发现自己的邮政储蓄账户被冻结。通过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他发现自己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被铜山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裁判文书网公布,铜山区法院作出的“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与徐州亮点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两点公司)、徐州沃尔森微波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沃尔森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年9月,亮点公司因经营需要向莱商银行铜山支行贷款万元。合同约定期限7个月,年利率8.10%,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该一审判决书认定,当时潘荃在内的5人及沃尔森公司分别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出具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自愿为亮点公司向莱商银行铜山支行的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在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发放贷款后,亮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期满后,亮点公司连同提供担保的潘荃等人被告上法庭。上述判决书显示,法院判令亮点公司偿还万本金及利息;潘荃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年8月,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潘荃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年4月,法院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莱商银行铜山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程序终结。面对这笔贷款担保,潘荃坚称不知情,但称沃尔森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健及另一位提供贷款担保的人和他相识,“都是一个村的”。上述一审判决书显示,于某健当时在庭上辩称,担保和签名均属实,担保人和亮点公司经理赵某刚都认识,其中“潘荃是赵某刚的朋友。”潘荃并未参加庭审。潘荃称,他当时未收到法院送达的传票和判决书,这也导致年他才得知自己成为“老赖”。“当时我并未前去银行办理贷款担保,留的电话不是我的,送达时也未签收。”案卷材料显示,徐州铜山区检察院查证认为,法院送达的传票由他人代收,两人非同住成年家属,法院送达程序错误。指纹和笔迹与本人不一样,法院再审除了成为“老赖”,潘荃还发现自己是沃尔森公司的股东,但他称“此前从未知晓此事。”工商信息显示,他在成立于年3月的这家小微企业担任股东,出资15万元持股5%。“注册登记、股东大会所需签名均系伪造。”潘荃称。事件过程逐渐清晰:亮点公司在向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借款时,沃尔森公司为其提供借款担保,其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健、股东潘荃和另一名股东均签订了担保合同。年2月,潘荃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潘荃称,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对于他被伪造手印和签字一事未查清,法院也未向他合法送达传票和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未接到法院的任何口头、电话或者书面通知,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毫不知情,存在程序违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在原审起诉书中提供的潘荃地址与再审申请书中记载的地址一致,铜山区人民法院按照该地址向潘荃邮寄送达了传票、民事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按照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潘荃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此外,还应提供证据证明签名和手印系伪造。就此驳回了潘荃的再审申请。随后,潘荃向铜山区检察院递交了材料,选择申诉。铜山区检察院遂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和指纹鉴定。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发现,与潘荃提供的样本不一致,非同一人。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潘荃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年7月,通过鉴定,潘荃在贷款时签订的担保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以及沃尔森公司股东会议上的签名字迹、加盖的指纹印与潘荃提供的样本比对,均不是同一人。铜山检方就该案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案卷材料显示,检方查证认为,一审时,法院送达潘荃的传票由他人代收,代收人并非潘荃的同住成年家属,法院送达程序错误。铜山区人民法院在检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讨论认为判决确有错误,进行再审。年11月30日,铜山区人民法院做出()苏民监9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潘荃与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潘荃提供的法院传票显示,今年2月,铜山区人民法院对再审该案第一次开庭。从得知成为“老赖”后开始申诉,到法院中止原判决依法再审,两年多的时间,潘荃的生活因这起纠纷案变得不再平静。整个过程中,莱商银行铜山支行是否按照规定合规开展信贷业务成为潘荃的疑问。在他看来,银行至今不能提供他当时办理贷款时在场的监控视频资料,是在逃避问题。“这个细节也将在再审时向法院说明。”11月26日,莱商银行铜山支行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该案还在审理当中,具体问题需要等审理结果出来后进行具体评判。而该案关键人物,与潘荃相识的沃尔森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健也在被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不知去向。“已经跑路,找他问清楚咋回事也没办法联系到。”潘荃称。多知一点盗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构成侵犯姓名权的民事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属于违法行为,将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其次,用别人身份证贷款,属于贷款诈骗,若情节严重,可构成金融诈骗罪,贷款人将面临牢狱之灾。最后,用别人身份证贷款将使得自己名誉受损,人机关机被破坏。因为,无论是偷用别人身份证贷款还是借用别人身份证贷款,都会造成经济纠纷和信任危机。来源:澎湃新闻中国网编辑:tf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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