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武汉大学教授陈海嵩民法典绿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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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环球网资讯」

年3月1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总则》,中国迈向民法法典化时代,其中新增规定了“绿色原则”,即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原则在年《民法典》中得以进一步确立。一般认为,“绿色原则”的确立展示了国家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以及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决心。“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确立更是中国民法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

武汉大学的陈海嵩教授从事的专业是环境资源法,这是一个综合性、交叉性学科,涉及到多个传统部门法,其中民法与环境法的交往非常紧密。在确立“绿色原则”后,对所有民事主体的行为都提出了相应的规范要求,有许多新问题需要结合民法和环境法知识进行分析理解,陈教授认为“有必要加以宣传普及”。

陈海嵩教授在此次公益普法活动中,就“民法典‘绿色原则’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从“具体规范及其要求”和“典型案例”两个方面,为大家进行讲解。

《民法典》中贯彻“绿色原则”的具体规范及其要求

民法典中贯彻“绿色原则”的具体法律规范,主要在物权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责任编中有所体现。

首先,为物权设定“绿色限制”。具体包括:民法典第条、第条将“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用益物权行使的基本要求;第条把“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条件。

物权领域中引入绿色原则主要是对传统物权的限制。传统意义上的物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的行使不受其他阻碍。但是在绿色原则要求下,物权的行使需要负担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否则就是违法而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为合同履行设定“绿色约束”。具体包括:民法典第条第3款把“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这对所有类别合同的具体履行提出了环保要求,否则就不予成立或没有法律效力。在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配套出台或调整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此进行了细化。其中专门规定,当事人约定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为合同无效。

第三,完善侵权责任以守护“绿色底线”。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绿色原则的体现比较集中,即该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其中规定了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代表性的规定有:第条新增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第条和条明确了对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的修复责任和赔偿范围等。

侵权责任编贯彻绿色原则后出现的变化比较大。其一,在原有的环境侵权责任之外增设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将民法对生态环境领域侵权行为的调整,从传统的环境污染责任扩大至生态破坏责任。其二,从法律层面上巩固和确认了自年以来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和生态修复、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适用“绿色原则”的典型案例

第一,绿色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司法适用。物权纠纷类案件主要是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类型案件。在大部分案件中,法官基于绿色原则认定,恢复原状或排除妨碍容易造成资源浪费或不利于保护环境,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求。

绿色原则在物权领域的典型案例,代表是原告依据相关条文要求被告限期处理污染物、废弃物,以及运用绿色原则驳回原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例如,在朱某某与何某某相邻关系纠纷案中,原被告是邻居关系。被告长期将生活垃圾倾倒在原告宅基地后,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因此诉至法院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丢弃垃圾对原被告双方的生产、生活,居住环境都会产生影响,理应清除。又比如,在沈某某与沈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中,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伐去或移走其种植的椿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椿树不属于有害植物,且有一定的绿化价值和环保价值。故原告要求将该椿树排除妨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无现实紧迫性,更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不予支持。

第二,绿色原则在合同领域的司法适用主要围绕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的承担等类型的案件展开。相关典型案例中,法院援引绿色原则对因保护环境的违约行为作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以及援引最高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采矿行为作出未履行合同无效的认定。例如,在上诉人何某某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合同纠纷案中,涉案企业或者个人与该地水务局均没有签订河道采砂合同,没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法院认为该协议涉及在黄河一级支流渭河河道内无证采砂的行为,不仅侵害国家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政府对矿业市场的监管,而且极易引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依法认定该合同无效。

第三,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领域的司法适用。主要案件类型包括绿色原则在各类污染侵权责任案件中的说理应用,以及环境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号“李劲诉华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中,正对原告住宅的万象城购物中心外墙上安装有一块LED显示屏用于播放广告等,该LED显示屏广告位从年建成后开始投入运营,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等,其产生强光直射入原告住宅房间,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法院判决中援引了绿色原则,判决被告构成了环境污染侵权。

第四,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辅助性功能,主要包括借助绿色原则进行规范填补,以及利用绿色原则中“节约资源”的规定补强说理。例如,在郭某某与武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租用被告的土地准备用于建加油站,后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该土地上建加油站,也未用作其他用途,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原告以相关部门不予批准建加油站为由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租金。法院在判决书说理中援引民法绿色原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若继续履行合同对原告明显不公平,并会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因而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诉求。

中国在联合国大会上宣布将在年达到“碳中和”。碳中和目标,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基本法,从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上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等作为单行法,从各自领域促进“碳中和”目标实现。陈海嵩教授表示:环境法在实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着核心作用。

陈海嵩教授从事法学教育已经有13年左右,地点包括浙江、湖南、湖北等地,教学的对象也比较广泛,最大的体会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和需求不断提升”。陈教授举例道:比如说,原来社会上对环境法并不是很感兴趣,但近年来有明显改观。这里面的主要原因是国家对环境法给予了更多重视,通过各种方式加强了相关普及工作,使得越来越多人加以了解。陈海嵩教授对记者强调:“普法的最大意义在于促进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更好的形成法治建设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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