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营山支行2员工违法放贷一审双双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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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面蓝字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罗某,男,生于年11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营山县人,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副行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4月29日被逮捕,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3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曾某某,男,生于年5月17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广安人,原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信贷员。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被逮捕,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罗某担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山县支行(以下简称“营山县邮政银行”)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利用分管信贷业务上的便利,在贷款审查、审批、转贷等事项上为寇某、邓某、唐某某、肖某提供帮助,先后五次通过肖某收受财物人民币11.5万元。

  在年8月至年10月,被告人罗某、曾某某分别担任营山县邮政银行副行长、信贷员,罗某负责分管信贷业务的发展和管理工作,曾某某负责小额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工作。

  年10月至年10月期间,肖某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各类证明文件、虚构贷款用途,以“商户联保贷款”或“好借好还小额贷款”的方式向营山县邮政银行骗取贷款;被告人罗某、曾某某在肖某骗取贷款过程中,对其申请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也不作检查,致使多笔贷款逾期未收回。经四川德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肖某以李某甲、邓某、侯某某等57人的身份信息在营山县邮政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万元;截至案发,尚有余万元未收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某、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罗某犯数罪,依法应当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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