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实事树新风铜山区法院判决全市首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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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饮料、酒类等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也是徐州市首例适用“禁止令”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案情

简介

年至年9月间,被告人刘某在徐州市铜山区境内及周边饭店收购洋河、今世缘、五粮液等品牌白酒的瓶体及外包装,后将购买的“洋河优曲”等低价白酒灌装到上述品牌白酒包装内,并以洋河、今世缘、五粮液等品牌白酒对外销售。经统计,被告人刘某的非法经营数额计10万余元,获利2万余元。

法院

审理

铜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综上,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饮料、酒类等领域的生产、经营活动。

法官

说法

承办法官、铜山法院高新区法庭副庭长朱信鑫表示,白酒等食品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销售假酒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本案在对被告人刘某判处自由刑和财产刑的同时,还对其发出了全市首份知识产权刑事禁止令,防止其再犯,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原标题:《办实事树新风

铜山区法院判决全市首例适用“禁止令”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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