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七十岁老人协商到凌晨签约,这样的补

■点击右上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本文作者:夏奕露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行政协议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被诉行政协议在受胁迫等违背相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所签订的,行政协议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救济途径被依法撤销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笪凤瑶律师将为大家浅析一起最高人民法院经典案例,为大家阐释如何灵活运用法律,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受胁迫等违背己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加快铜山小镇项目建设,改善农民居住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枣林湾旅游产业的发展,年,原仪征市铜山办事处(现隶属于省政府批准成立的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决定对包括铜山村在内的部分民居实施协议搬迁,王某某所有的位于铜山村王营组12号的房屋在本次搬迁范围内。

年8月4日早晨,仪征市真诚房屋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行到王某某家中商谈搬迁补偿安置事宜。

年8月5日凌晨约一点三十分左右,王某某在本案被诉的《铜山体育建设特色镇项目房屋搬迁协议》上签字,同时在《房屋拆除通知单》上签字。

年8月5日凌晨五点二十分,王某医院医院直至8月21日出院,入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挫伤;……”

因认为签订协议时遭到了胁迫,王某某于年9月19日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行政协议兼具单方意思与协商一致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自然应当包含合法性和合约性两个方面。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在签订本案被诉的搬迁协议过程中,虽无直接证据证明相关拆迁人员对王某某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但考虑到协商的时间正处于盛夏的8月4日,王某某的年龄已近70岁,协商的时间跨度从早晨一直延续至第二日凌晨一点三十分左右等客观因素,难以肯定王某某在签订搬迁协议时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有违行政程序正当原则。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本案被诉的房屋搬迁协议,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之规定,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恐吓等不法手段对他人思想上施加强制,由此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可撤销受胁迫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1.须有胁迫行为;2.须有胁迫故意;3.胁迫须为非法;4.须被胁迫人因胁迫而陷于恐惧,并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5.被胁迫人所作意思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思。

而在征收拆迁类案件中,首要问题在于胁迫行为是否存在。在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主张系受到行政主体的胁迫签订补偿协议。

而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胁迫”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实践中行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加之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很难收集到“受胁迫”的直接证据举证。

因此,在明律师提示广大被拆迁人,大家有必要事先做好充足的应对准备,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掌握案件中随时可能发生的逼签风险,做好拍照、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提早安排好邻居、亲友等提供帮助解围的举措,避免逼签行径对自身补偿权益的侵害。




转载请注明:http://www.tongshanzx.com/tsqjg/14110.html